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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丽水市莲都区总分会上海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性质:本分会是由莲都籍在沪经商的个人和相关友好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受莲都区总商会领导。
第三条本分会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型、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分会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星路289弄32号(锦江之星商务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各兄弟分会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区商会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区域常务负责人见区域负责规划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分会会员发展体系:分会会员的发展主要为莲都籍在沪经商的个人和相关友好人士。
第七条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秘书处领取会员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后,邮寄(或直接给)到分会秘书处;
(二)分会将经过法定程序确认通过;
(三)会员资格审批通过后,分会回执给申请人,申请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会费一次性汇到分会指定的帐户;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分会会籍管理办法:
(一)会员入会申请批准后,获得相应证书,并在分会相应媒体上公布;
(二)会员使用分会统一设计制作的证书;
(三)会员管理按统一要求建立会员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会员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四)会员证书遗失时,可向秘书处声明遗失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制作费用,可办理补发;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六)会员身份有效期依莲都区总商会规定执行。
(七)非分会会员的,不得利用任何与分会有关的身份进行宣传活动。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分会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分会的会员手册,执行行规行约;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
(三)讲有利于组织发展的话,做有利于组织发展的事;
(四)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准时参加分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迟到者在10分钟以下(包括10分钟)罚款100元,10分钟以上每分钟罚款100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需提请经过秘书处批准并同意,方能请假;
(六)为了不影响其他人,开会期间需将手机调振动或静音;
(七)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规定
(一)会费标准(每届):
会长:30万元            秘书长:3万元
常务副会长:3万元       副会长:1万元
会员:500元以上
(二)交费方式: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5年会费交至分会专用账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6210 2812 0005 0135 江旭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组织: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举行会员活动;
 (三)领导会员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建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报总商会批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经会长同意,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会费按照本分会的收费标准。会期按莲都区总商会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手册和《丽水市莲都区总商会上海分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经费的管理:建立会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分会专用帐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经费开支由会长、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出纳依据费用报销单支付款项,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手册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分会手册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自行解散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可以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手册经2012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手册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丽水市莲都区总商会上海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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