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人数少,不设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前经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选举条件尚不具备,也可由批准成立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民主选举党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实行差额选举。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工作调离、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以及因违犯党纪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等情况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进行补选;如果支部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也可提前改选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新的支部委员会选出支部书记。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